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6年03月30日生效) (2016年03月30日发布,2016年03月30日实施) 一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公司设定的规定
1.删除《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2.删除《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企业从事零售业务的,还须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经营场所”。
3.删除《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
4.删除《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5.删除《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三条中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6.删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