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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于2016年11月07日生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 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征求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二)删去第三十条第三款中的“资格”。

    (三)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四)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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