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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