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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于2017年09月01日生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7年09月01日实施) 十四

    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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