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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4日实施)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
(2004年08月28日发布,2004年08月28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版)
(1999年10月31日发布,1999年10月31日实施,2004年08月28日修订)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于1998年01月01日生效)
(1997年07月03日发布,1998年01月01日实施,1999年10月31日修订)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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