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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1987年07月01日生效)
(1987年01月22日发布,1987年07月01日实施,2000年07月08日修订)
第十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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