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