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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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