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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 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 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 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1984年01月01日生效) (1983年09月02日发布,1984年01月01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 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 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 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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