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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7年03月01日生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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