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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