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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
(2013年07月18日发布,2013年07月18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3年07月18日修订)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于1988年11月14日生效)
(1988年11月14日发布,1988年11月14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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