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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十一、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11年01月08日发布,2011年01月08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92年08月01日生效) (1992年06月28日发布,1992年08月01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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