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十一、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