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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6年11月01日生效) (2006年09月19日发布,2006年11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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