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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三十条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6年11月01日生效) (2006年09月19日发布,2006年11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三十条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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