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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6年11月01日生效) (2006年09月19日发布,2006年11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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