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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 第五十六条

    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6年11月01日生效) (2006年09月19日发布,2006年11月01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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