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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3月01日发布,2017年03月01日实施)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2017年03月01日修订)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订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6年02月06日发布,2016年02月06日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六十五、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删去第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于2013年01月01日生效) (2012年10月13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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