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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版) (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2023年09月01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2017年06月27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判决书应当写明:”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04月09日生效) (1991年04月09日发布,1991年04月0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03月08日发布,1982年10月01日实施,1991年04月09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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