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