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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版)
(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2023年09月01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2017年06月27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04月09日生效)
(1991年04月09日发布,1991年04月0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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