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风控宝
风险预警网
惠法法律法规案例系统
修尔信|信用修复报告
信富生活
登录
注册
帮助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标题
全文
首页
案源中心
司法案例
合同文本
法律法规
新闻中心
标准规范
律所律师
司法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版)
(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2023年09月01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2017年06月27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04月09日生效)
(1991年04月09日发布,1991年04月0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信用风险咨询
信用风险咨询
信用让营商环境更稳健
电话
400-007-8989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
快速登录
账户登录
错误提示内容
获取验证码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登录
错误提示内容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登录
绑定手机号
错误提示内容
获取验证码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