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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2017年06月27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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