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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9月01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实施,2025年09月12日修订)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7年09月01日修订)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4年08月31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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