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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9月01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实施,2025年09月12日修订) 第十七条

    【仲裁协议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7年09月01日修订) 第十七条

    【仲裁协议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4年08月31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十七条

    【仲裁协议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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