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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版) (2017年09月01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实施,2025年09月12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的内容】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7年09月01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的内容】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09月01日生效) (1994年08月31日发布,1995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的内容】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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