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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九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九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九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九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九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九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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