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的“领航员”、“飞行通信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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