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4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