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于2017年01月01日生效) (2016年04月28日发布,2017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撤销代表机构的;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终止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后,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妥善办理善后事宜。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由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