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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未经前两款规定的银行账户,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进行项目活动资金的收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于2017年01月01日生效) (2016年04月28日发布,2017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代表机构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未经前两款规定的银行账户,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进行项目活动资金的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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