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22日修正版) (2015年01月30日发布,2015年03月01日实施,2017年12月22日修订)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修订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2月22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实施)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22日修正版)其他方面的修改
上述四部地方性法规中的“区、县”或者“区县”,全部修改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