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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29日修正版) (2015年01月30日发布,2015年03月01日实施,2018年09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22日修正版) (2015年01月30日发布,2015年03月01日实施,2017年12月22日修订)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修订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2月22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实施)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22日修正版)

    其他方面的修改

    上述四部地方性法规中的“区、县”或者“区县”,全部修改为“区”。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5年03月01日生效) (2015年01月30日发布,2015年03月01日实施,2017年12月22日修订)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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