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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9月29日修正版) (2012年02月22日发布,2012年05月01日实施,2020年07月29日修订)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以及在本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市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造成本市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2月22日修正版) (2012年02月22日发布,2012年05月01日实施,2017年12月22日修订)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以及在本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市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造成本市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版) (2012年02月22日发布,2012年05月01日实施,2015年11月27日修订)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以及在本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市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造成本市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于2012年05月01日生效) (2012年02月22日发布,2012年05月01日实施,2015年11月27日修订) 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以及在本市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市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造成本市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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