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于2017年02月01日生效) (2016年11月30日发布,2017年02月01日实施)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