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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版)
(1999年10月11日发布,1999年10月11日实施,2014年09月26日修订)
第三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9年5月27日修正版)
(1999年10月11日发布,1999年10月11日实施,2009年05月27日修订)
第三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7月31日修正版)
(1999年10月11日发布,1999年10月11日实施,2008年07月31日修订)
第三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6年3月30日修正版)
(1999年10月11日发布,1999年10月11日实施,2006年03月30日修订)
第三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于1999年10月11日生效)
(1999年10月11日发布,1999年10月11日实施)
第三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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