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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于2009年06月01日生效)
(2009年05月27日发布,2009年06月01日实施)
一
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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