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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8年03月19日生效)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

    七、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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