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将《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