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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