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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8年03月19日生效) (2018年03月19日发布,2018年03月19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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