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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于2000年01月09日生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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