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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于2000年01月09日生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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