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9月29日修正版) (2012年02月22日发布,2012年05月01日实施,2020年07月29日修订)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修订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09月29日发布,2018年09月29日实施)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9月29日修正版)在第三条后增加一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