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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