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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