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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生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一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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