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生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一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修改为“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