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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