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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生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修改为“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修改为“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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