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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01月01日生效) (2016年12月25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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