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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01月01日生效) (2016年12月25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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