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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2018年10月26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01月01日生效) (2016年12月25日发布,2018年01月01日实施,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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